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第四章 工程造价咨询第二十四条有效工程造价专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出租、出借、转让注册证书;(二)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三)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四)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五)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25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