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建设、设计、施工、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咨询等企业和从业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就有关问题询问签署文件的人员;

(三)要求改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5,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