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四章 防洪区和防洪工程设施的建设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地区和部门,按照防洪规划的要求,制定行洪区、蓄洪区安全建设计划,控制行洪区、蓄洪区人口增长,对居住在经常使用的行洪区、蓄洪区内的居民,有计划地组织外迁。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25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