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地区和部门,按照防洪规划的要求,制定行洪区、蓄洪区安全建设计划,控制行洪区、蓄洪区人口增长,对居住在经常使用的行洪区、蓄洪区内的居民,有计划地组织外迁。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