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四章 防洪区和防洪工程设施的建设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对经有调度权限的防汛指挥机构调度运用后的行洪区、蓄洪区,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补偿、救助。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25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