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Chapter 4 防洪区和防洪工程设施的建设管理Article 26In force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地区和部门,按照防洪规划的要求,制定行洪区、蓄洪区安全建设计划,控制行洪区、蓄洪区人口增长,对居住在经常使用的行洪区、蓄洪区内的居民,有计划地组织外迁。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5, 2022Article 25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