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林木种子条例/第三章 林木品种选育与审定第十三条有效通过省级审定的主要林木良种,可以在本省适宜的生态区域内推广。引进与本省属于同一适宜生态区域的其他省级审定的林木良种,引种者应当将引种的品种和区域报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25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