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林木种子条例/第三章 林木品种选育与审定第十二条有效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设立由林木种子科研、教学、生产、推广、使用、管理等方面专业人员组成的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主要林木品种的审定工作。通过省级审定的主要林木良种,由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颁发林木良种审定证书,并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公告。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25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