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林木种子条例/第三章 林木品种选育与审定第十四条有效应当审定的主要林木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作为林木良种经营、推广;但林业生产确需使用的,经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认定,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和适宜的生态区域内使用。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25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