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第四章 创新驱动发展第三十七条有效鼓励境内外科研机构在自贸试验区依法设立总部或者分支机构,支持建设国际科技合作基地,重点支持在自贸试验区内建设国际化创新创业平台,重点吸引国际知名孵化器、创业投资机构、高端创新创业人才集聚。自贸试验区应当以科创加产业为引领,协同沪苏浙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和创新开放合作,开展长三角科技创新联合攻关,加快建设长三角G60科创走廊,推动长三角科技创新共同体建设。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