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第四章 创新驱动发展第三十八条有效自贸试验区应当建立以人才资本价值实现为导向的分配激励机制,对聘用的科技人才可以按照规定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薪酬方式,探索和完善分红权激励、超额利润分享、核心团队持股跟投等中长期激励方案。建立柔性引才机制,引进国内外各类人才到自贸试验区创新创业。自贸试验区应当为人才签证、停留居留、技术移民、项目申报、就业创业、子女入学、住房和医疗保障等提供便利。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