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第二章 体制机制第十二条有效片区管理机构负责推进片区改革试点工作和承担片区的建设、管理与服务等具体事务,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实施片区相关政策措施;(二)开展片区各项试验试点工作;(三)探索实践改革创新的制度举措;(四)发布片区公共数据信息;(五)为市场主体提供指导、咨询等服务;(六)省、片区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片区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事务实行属地管理。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