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片区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对片区建设负主体责任,应当为片区建设发展工作提供资金、用地、组织、人才等保障,对国家和省有关部门下放片区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出台配套管理措施,推进片区改革创新。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