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省、片区所在地的市应当推动自贸试验区片区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统筹发展,推进两类区域管理机构整合,理顺管理体制,逐步实现由同一管理机构统一负责两类区域的产业发展、制度创新、招商引资以及人才引进等事项。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