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治。地方法规 · 平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