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Local Regulations · 平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