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禁止活动外,还禁止下列活动:

(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等;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行为。

对一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地方法规 · 平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