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根据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方案,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备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饮用水水源发生水污染事故,或者发生其他可能影响饮用水安全的突发性事件,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向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报告,并向社会公开。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情况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供水安全。
地方法规 · 平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