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禁止活动外,还禁止下列活动:
(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二)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三)使用、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
(四)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
(五)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建筑垃圾;
(六)丢弃或者掩埋动物尸体;
(七)修建墓地;
(八)洗刷车辆、农机农具和其他物品;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污染饮用水水体的行为。
对二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在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地方法规 · 平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