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三章 医疗纠纷处理/第二节 协商与调解第三十六条有效医调委及其人民调解员、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医患双方的个人隐私等事项予以保密。未经医患双方同意,医调委、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不得公开进行调解,也不得公开调解协议内容。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