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在医疗纠纷解决过程中,需要进行医疗损害鉴定以明确责任的,医患双方可以共同委托医学会或者司法鉴定机构(以下统称医疗损害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也可以经医患双方同意,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医调委委托鉴定。

鉴定费预先向医患双方收取,最终按照责任比例承担。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