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三章 医疗纠纷处理/第三节 医疗损害鉴定第三十七条有效在医疗纠纷解决过程中,需要进行医疗损害鉴定以明确责任的,医患双方可以共同委托医学会或者司法鉴定机构(以下统称医疗损害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也可以经医患双方同意,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医调委委托鉴定。鉴定费预先向医患双方收取,最终按照责任比例承担。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