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三章 医疗纠纷处理/第二节 协商与调解第三十五条有效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自调解申请受理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需要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鉴定时间不计入调解期限。经调解达成一致的,医患双方应当签订书面调解协议。超过调解期限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调解不成、一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