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烟草专卖若干规定第三条有效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向所在县(市、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并在许可证发证机关所在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亮证经营。县(市、区)未设烟草专卖行政机构的,由所在市(州)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许可发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应当明码标价,诚信经营。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