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草专卖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海关、邮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烟草专卖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