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烟草专卖若干规定第十一条有效有关部门依法查获的假冒商标烟草制品,应当交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销毁,禁止以任何方式销售。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