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涉嫌烟草专卖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在其烟草专卖品或者涉案物品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依法接受调查处理。不接受调查处理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发布通告或者公告,告知当事人在三十个工作日内接受调查处理。
依照前款规定,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通过书面通知、发布通告或者公告,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届满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处理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查清违法事实,依法对案件作出处理。
对于依法查获的烟草专卖品,通过发布通告或者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仍无法找到当事人的,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变卖等处理措施,变卖款上缴国库。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