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六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林业和草原、水利、农业农村、金融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落实共同责任。承接行政处罚权的乡镇(街道)应当按照规定范围、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