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六十二条有效自然资源督察机构进行督察时,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督察事项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土地督察工作,不得拒绝、阻碍自然资源督察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