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

依法征收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或者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在征收或者收回批准文件生效后,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