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五章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权属和登记第六十条有效依法征收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或者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在征收或者收回批准文件生效后,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