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有效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不动产登记机构,其设立的登记经办机构负责登记具体工作。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