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有效经营以量值结算的商品或者提供以计量收费的服务,应当使用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计量器具,明示商品和服务的量值。经营的商品量或者提供的服务量的实际值应当与结算值相一致,其计量偏差不得超过国家或者本省的有关规定。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