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经营以量值结算的商品或者提供以计量收费的服务,应当使用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计量器具,明示商品和服务的量值。

经营的商品量或者提供的服务量的实际值应当与结算值相一致,其计量偏差不得超过国家或者本省的有关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