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职责分工第九条有效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办理养犬登记以及养犬登记的变更、注销、年检;(二)建立智慧养犬管理服务系统,做到相关单位之间信息共享,为公众提供养犬信息服务;(三)设置并管理犬只留检场所;(四)禁养犬的处置,弃养犬、流浪犬的收容;(五)受理、处理有关举报和投诉,查处犬只扰民、伤人等事件;(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5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