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办理养犬登记以及养犬登记的变更、注销、年检;

(二)建立智慧养犬管理服务系统,做到相关单位之间信息共享,为公众提供养犬信息服务;

(三)设置并管理犬只留检场所;

(四)禁养犬的处置,弃养犬、流浪犬的收容;

(五)受理、处理有关举报和投诉,查处犬只扰民、伤人等事件;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5,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