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养犬管理工作,将养犬管理纳入城市管理和社会综合治理体系,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和执法联动机制,协调解决养犬管理工作重大问题。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