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农业农村部门在养犬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管理犬狂犬病等疫病的预防、控制、净化、消灭等工作;

(二)对犬只进行检疫并建立档案;

(三)病死犬的收集、暂存、移送、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

(四)对犬只诊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