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条养犬人、犬只诊疗机构未将犬只尸体送交相关机构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农业农村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5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