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有效条伪造、变造、买卖养犬登记证、犬牌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没收违法所得,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冒用养犬登记证、犬牌的,予以收缴,责令五日内补办手续,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未办理的,没收犬只。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5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