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

条养犬人、犬只诊疗机构未将犬只尸体送交相关机构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农业农村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5,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