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在重点管理区城区道路两侧及公共场所携带犬只出户,未对犬只产生的粪便及时清除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清除并处五十元罚款。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5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