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章 养犬行为规范第三十二条有效犬只干扰、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制止。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害人送往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垫付医疗费用。具体责任承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对于正在伤人的犬只,任何人均有权对犬只采取紧急必要处置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流浪犬的,可以将其送交犬只留检场所,或者报告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当地公安机关。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5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