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犬只干扰、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制止。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害人送往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垫付医疗费用。具体责任承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对于正在伤人的犬只,任何人均有权对犬只采取紧急必要处置措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流浪犬的,可以将其送交犬只留检场所,或者报告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当地公安机关。
Local Regulations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5,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