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县(市、区)人民政府在重大节日、举办重大活动或者执行特殊任务期间,可以划定区域临时禁止携带犬只进入。

划定的区域范围、临时禁止携带犬只进入的时限等内容,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在入口处设置明显禁入标识。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