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章 养犬行为规范第三十三条有效养犬人、诊疗机构和其他人员发现犬只感染或者疑似感染狂犬病的,应当立即向农业农村部门或者公安机关报告,由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卫生防疫等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5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