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条例/第三章 矛盾纠纷化解第二十三条有效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人民调解网络体系建设,推动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健全人民调解组织,推动行业主管部门在矛盾纠纷易发多发领域设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