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着力构建以人民调解为基础,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司法调解优势互补、衔接联动的工作体系。

综合运用纠纷调处、权益保障、法治教育、心理疏导、救济救助、法律援助等形式,及时化解和管控矛盾纠纷。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