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二章 会议的筹备和举行第九条有效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将开会日期和会议议程草案等主要事项书面通知代表,并将拟提请会议审议的法规草案发给代表。市人大常委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可以组织代表研读讨论有关法规草案,征求代表的意见,并通报会议拟讨论的主要事项的有关情况。临时举行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可以不适用前两款规定。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