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将开会日期和会议议程草案等主要事项书面通知代表,并将拟提请会议审议的法规草案发给代表。

市人大常委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可以组织代表研读讨论有关法规草案,征求代表的意见,并通报会议拟讨论的主要事项的有关情况。

临时举行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可以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