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四章 审议工作报告、审查计划和预算第三十八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时,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提出工作报告,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并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作出相应决议。工作报告应当包括市人民代表大会上次会议以来的主要工作情况和今后的工作安排。在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工作报告,应当对上届工作进行总结,并对本届工作提出建议。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