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代表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大会秘书处负责受理,并交由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办理。有关机关、组织应当自收到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与代表沟通、联系,并自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最迟不超过六个月答复代表。
办理工作实行"两次评价"制度,由代表对答复函和承诺事项落实情况分别进行评价。代表对答复函不满意的,有关机关、组织应当在两个月内重新办理答复;代表对承诺事项落实情况不满意的,由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召集有关方面研究后提出处理意见。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