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就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初步方案,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与本年度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向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财政经济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汇报,由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时,应当邀请代表参加。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